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48********,汉族,小学,其他,非人大代表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图片、土地租赁合同、社区、村委会议纪要、国土局责令停止通知、股东会议纪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程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耕地破坏情况鉴定勘查报告、林业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现场辨认笔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养老院、平整土地等事由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翁岩村葫芦庙进行倒土,造成耕地37.57亩、林地39.63亩严重毁损。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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