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8日22时许,邓某甲伙同何某某等四名男青年在广东省**徐城街道东方一横路1号门口附近挟持梁某某上到一辆小车上途经徐闻县徐城街道**路“**宾馆”门口路边停留,他们四人持拳脚在该车上殴打梁某某;然后他们四人再挟持梁某某途经广东省**徐城街道**村“公坡”附近进港公路旁边沙场停留,他们四人与赶过来的邓某甲及邓某甲带来四名男青年一起带梁某某下车到沙场地面上持拳脚殴打,致使梁某某头部、脸部、胸部、腹部受伤,经徐闻县法医鉴定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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