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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0多年前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前往青海省玛多县做牛马生意,在玛多县境内与一名陌生回族男子达成买卖协议,邓某某以1头公牦牛的形式从陌生回族男子手里置换了1支半自动步枪、2枚弹药,2枚弹药在石渠县境内因打靶而消耗,该枪支一直持有至今。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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