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暂住北京***号楼**楼**房间。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8年在**大学**学院就读期间,明知是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电子视频,仍使用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通过网络下载、观看并保存该电子视频2个。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还于2020年8月,在北京市顺义区**路**号**公司宿舍楼**房间,明知是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电子视频,仍使用红米手机通过网络购买该电子视频3个,后使用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下载、观看并保存。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查获归案,上述5个电子视频均在其使用的相关手机中被查获,其中,2个电子视频系邓某某主动供述后被查获。
经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所持有的上述5个电子视频,含有恐怖分子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极端分子实施割首、虐杀、肢解等内容,属于暴力恐怖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关于对邓某某持有视频内容的审查意见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暴力恐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行为刚达到定罪的标准,且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分别依法没收或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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