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省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永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中查获土铳一支。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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