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4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5时许,毛某某报案称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的邓某某家有一把火药枪,后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某居住的家中查获枪支一支。2019年7月2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系初犯、老年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