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4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5时许,毛某某报案称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的邓某某家有一把火药枪,后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某居住的家中查获枪支一支。2019年7月2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系初犯、老年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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