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4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洪江市安江镇**村**组的董某某喜好打猎,持有鸟铳一支。董某某1962年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结婚,2015年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丈夫遗留的鸟铳放在卧室床边,用于辟邪和壮胆。2016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将丈夫遗留的鸟铳交给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该鸟铳为单管猎枪,枪支全长1.4米,枪管是铁管做的,管径约食指大小,枪柄是木制的。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鸟铳被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观全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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