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627194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60年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委托他人打制了一支鸟铳用于上山打猎,一直使用至1990年代,后将该枪支存放于家中。2020年5月15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宣传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邓某某主动将其鸟铳交给了民警,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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