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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楼乡**楼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8日由洞口县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1981年从其岳父肖某某手里得到一把鸟铳。该鸟铳靠装填黑火药发射,枪部件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鸟铳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从其岳父手中得到枪支后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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