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祁东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家住步云桥镇攸陂村大村坪3组的邓某某家中藏有火铳。随后,该局民警在步云桥镇攸陂村大村坪3组的邓某某家中二楼靠西侧的一间房内的木柜中查获2把火铳,其中,1把火铳枪身为黑色,另1把火铳为白色。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把黑色疑似火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1把白色疑似火药枪不能确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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