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沐川县沐溪镇泥河村机砖厂(小地名)附近的泥河里,使用专用电池,逆变器、渔网等工具,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河中鱼类约400克。后被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沐川县公安局沐溪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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