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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使用电瓶在公共水域泉波河永兴县**镇**村易家组至松山背组段捕捞泥鳅,捕获泥鳅75条1146.12克。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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