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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5********,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携带一副网高为2.7米,网目尺寸为3厘米的抛撒掩罩来到江北区北滨二路溉澜溪长江江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到鲢鱼、黄颡鱼共计0.4千克。后被民警查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渔具认定说明、渔获物去向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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