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0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5********,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携带一副网高为2.7米,网目尺寸为3厘米的抛撒掩罩来到江北区北滨二路溉澜溪长江江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非法捕捞到鲢鱼、黄颡鱼共计0.4千克。后被民警查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渔具认定说明、渔获物去向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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