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1月21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予以释放。2020年2月20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崇左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帮助农某某(已处理)在崇左市江州区**村**屯**号家中宰杀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崇左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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