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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房**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卖陆龟的女子,商谈交易苏卡达陆龟(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事宜。同月26日,邓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该女子处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将该苏卡达陆龟放在专门购买的保温箱里饲养。2020年4月24日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房**巷**号抓获邓某某,现场起获上述苏卡达陆龟1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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