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5 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瑞昌市大德山林场“某某”山场架设猎套12 个,猎捕野生华南兔2 只,后于当天与其工友雷某甲、雷某乙、邓某乙食用。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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