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淮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淮滨县公安局固城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防止鸟类吃其所养的鸡苗和玉米为名,在其家门前架网逮鸟。经过检查,被不起诉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5只。经询问后,将涉嫌非法狩猎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移送至淮滨县森林公安局。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捕获的5只野生动物分别为乌鸫3只、黑尾蜡嘴雀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移送至淮滨县森林公安局,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