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4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中江县是处在禁猎期的禁猎区不能狩猎,仍然携带禁止用于狩猎的汽枪出行打猎,并分别在中江县柏树乡普陀村3组、7组使用携带的汽枪猎捕野鸡1只、斑鸠1只。同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在道路上设卡检查的中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在其驾驶的无号牌白色起亚K3汽车后备箱中查获其猎获到的野生动物野鸡、斑鸠和用于打猎的工具汽枪和铅弹。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携带汽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整个诉讼阶段均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