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狩猎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村**号。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邓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饲养观赏为由,于2020年3月在佛冈县汤塘镇大埔村委会下山口村一田地山脚处,使用捕鸟网猎捕2只画眉鸟(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4月8日早上,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邓某某经营的商铺查获该2只画眉鸟(活体),当日下午,邓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仅仅是捕猎了2只画眉鸟,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且邓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邓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