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中江县元兴乡街上的鱼具店里买了2张鱼网,2020年清明节过后的几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竹杆将买来的鱼网,立在自己位于的中江县元兴乡水库村1组的土地里网鸟,一共捕获了3只鸟。
2020年4月24日上午10时,民警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田间的捕鸟网,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挡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立网捕鸟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