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绰号邓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8********,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在全省处于禁猎期间内,邓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中旬开始,陆续在兴文县五星镇野外凭借木棒徒手捉野生蛇18条,在晚间凭手电筒徒手捉青蛙107只。经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服务中心调查认定,邓某某非法猎捕的107只青蛙为黑斑蛙和沼蛙,18条蛇分别为1条王锦蛇、14条乌梢蛇、2条黑眉锦蛇、1条玉斑锦蛇,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全省处于禁猎期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16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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