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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睢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份,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睢县尤吉屯乡王庄村自家菜地种植一些罂粟,2020年3月21日17时许,睢县公安局尤吉屯派出所民警走访时发现邓某某家菜地里的罂粟幼苗,在邓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邓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860株。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由于邓某某是以食用幼苗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经有关单位发现后积极配合铲除幼苗,根据《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种植罂粟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可视为自动铲除。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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