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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无前科,群众,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邓**在乌什县经营的西北风超市在被暂停烟草专卖业务期间,与广东佛山卖家(微信名称为“帅心烟酒”)联系购买假烟和订购假烟数量后,通过微信支付购买假烟金额。广东佛山卖家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假烟,每件快递包裹两条香烟,快递的收件人、收件人电话、收件地址均为虚假信息,广东佛山卖家将假烟寄出后,通过电话或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被不起诉人邓**快递单号,被不起诉人邓**通过快递单号查看快递信息,快递到达阿克苏后,被不起诉人邓**通过联系阿克苏滨河路顺丰速运公司、阿克苏圆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阿克苏中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告知其快递的收件信息。然后被不起诉人邓**联系乌什县货车司机张*、唐*、樊**、武**等人前往阿克苏顺丰速递、阿克苏圆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阿克苏中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店内帮其取货,黑车司机将取到的快递送到被不起诉人邓**在乌什县经营的西北风超市后,被不起诉人邓**将假烟快递外包装拆除后存放在其本人的棕色拉杆箱内,陆续拿出放置在超市内的烟柜上进行售卖。经调取快递单号,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在阿克苏滨河路顺丰速运公司收取快递269单、阿克苏中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收取快递46单、阿克苏圆通速递多浪河分公司收取快递28单,合计343单,合计686条香烟,购买价格521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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