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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5021991********,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无业。2019年10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刑事拘留,同日因无社会危险性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在澳门从事人民币和港币之间的非法汇兑,其汇兑对象为前往澳门赌场参与赌博行为的中国内地居民。邓某某二人使用本人在珠海、中山、邵阳等地各商业银行开户的人民币账户,接收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转账,在澳门按照约定汇率向赌客支付等值港币,并收取比例为万分之四不等的手续费;或在澳门接收赌客港币现金,按照约定汇率兑换成等值人民币,使用本人在珠海、中山、邵阳等地各商业银行开户的人民币账户,向赌客指定账户进行转账支付。2018年1月至9月10日期间,邓某某为陈某某提供人民币兑换港币、港币兑换人民币服务,其中陈某某银行账户流出到邓某某银行账户金额为4072590元,邓某某银行账户流入到陈某某银行账户金额为1704600元,共计人民币577719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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