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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利用**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管理有限公司的食盐配送协议,以60199.2元的价格从**盐业集团购进30.24吨食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南阳市宛城区**街***购物广场、社旗县**镇**街董**批发部等处销售2.7吨左右食盐, 2017年7月11日社旗县盐业管理局在社旗县**镇邓某某仓库扣押剩余食盐11.675吨。剩余食盐邓某某称零售给周围群众。

本院认为,邓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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