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韩国免税店内多次购置香烟,后以走私的方式运到国内,邓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向程某某(已另案处理)销售韩国香烟,涉案金额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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