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乡**村**组**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10000元。被不起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至同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无锡市惠山区广汇金色华府东侧工地向赵某某非法销售散装汽油,销售金额63680元。
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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