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5月3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5日,刘某某分别安排吴某某以及不起诉人邓某某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的考生发送考试答案以及帮忙开车、放风,吴某某、邓某某均表示同意。
2015年5月29日,刘某某驾驶车牌为鄂D****0的轿车,车内有从“某某甲”(身份不详)处获得的用于发考试答案的无线天线、发射器、UPS电源、稳压器等作案工具带吴某某到荆州区白龙村附近教其如何发答案,待吴某某学会之后。邓某某、吴某某在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与“某某乙”(同音,身份不详,电话号码为1860274****)碰面。三人碰面之后,刘某某告诉吴某某答案由“某某乙”负责联系。“某某乙”当场将吴某某拉进了一个名叫“ERJIAN”的QQ群,称在考试的时候,自己会在群内发答案。
2015年5月30日上午,刘某某、吴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先后到达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附近,吴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在车上等“某某乙”在群内发答案,邓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示放哨。当日9时许,“某某乙”在“ERJIAN”QQ群内发送国家二级建造师答案,吴某某将答案复制后,给参考人员发送时,公安机关将吴某某和邓某某当场抓获,并起获了笔记本电脑,无线天线,信号发射器等作案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无线天线,信号发射器等重要物证遗失,导致电子数据无法提取并鉴定,“某某乙”“某某甲”的真实身份也未能查清,参考人员也无法证实答案的真实性,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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