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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村支部书记,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2月,重庆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另案处理)到万州区**乡**村考察,向时任**乡政府党委书记陶某某表示拟在老茶厂搞观光旅游开发,自行出资修建大垭口隧道至老茶厂的乡村公路,陶某某赞同并明确由时任**乡乡长陈某某负责具体事宜。

2014年4月,熊某某以耕地1.5万元/亩、林地1.1万元/亩的价格通过铁峰乡楼坪村村支书邓某某、村主任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共流转土地342亩。2014年7月,**乡政府向市林业局申办了大垭口隧道至老茶厂公路的修建手续。2014年9月,公路竣工后,因修建老茶厂观光旅游项目的手续还未办结,陈某某即协调让熊某某搞高山生态扶贫集中安置点“鼎尚国际”项目,安置人员从“子坪社”安置点的300名安置人员中分离150人。2015年3月,邓某某、黄永明在未向相关部门申办土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与熊某某签订“鼎尚国际”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村村委会为项目业主单位,熊某某全资开发“鼎尚国际”项目,待房屋修建完毕按照安置人数由铁峰乡政府支付安置移民购房款项,余房由熊某某自行出售。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8日,“鼎尚国际”项目占用土地面积13925㎡,全部为有林地,被占用农用地地表植被严重毁坏。

2016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有办理占地手续的责任而不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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