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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17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19)13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洪雅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在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撤回对邓某某的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杨某某与毛某某共同出资1800元,购买下洪雅县三宝镇川溪村4组小地名“谭坪”谭某某家3株楠木树后,杨某某雇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及民工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3株楠木树无证采伐。

2、2018年6-7月间,杨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下中保镇平乐村8组小地名“冯埂”冯某某家2株楠木树后,雇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民工将该2株楠木树无证采伐。

2019年1月25日,经洪雅县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 “谭坪”、“冯埂”被无证采伐的5株树木是樟科,楠属,楠木种,又名桢楠、雅楠、楠树、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4月,经补充侦查,邓某某参与无证采伐的楠木树,不属于野生或天然生长植物。

本院认为,根据2020年3月2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邓某某参与无证采伐的楠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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