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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骗取贷款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案发前系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办事处风控总监、**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智、肖健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通过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办事处向内江市**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60万元的奥迪R8汽车。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办事处风控总监,在审核车贷资料过程中接受吴某某安排,通过外界制作周某某虚假房产证明并通过**有限公司内江办事处提交给银行,后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将182万元购车贷款下发到内江市**有限公司。另查明:吴某某未按贷款用途将上述贷款用于为周某某购买汽车,而是将18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本院认为,邓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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