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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4********,汉族,大学文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4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院等地,以租车为由,隐瞒抵押给他人真相,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尼桑天籁牌小轿车(车牌号京P****6),用于借款抵押,到期未归还借款5.5万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属于2019年7月23日归还剩余借款5.5万元,取回抵押车辆并归还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书面谅解邓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到德外大街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1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被害人谅解、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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