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桥,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2020年1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桥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6.2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石岐区日升食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民科西路横涌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桥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桥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桥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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