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廉江市**街道**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邓某甲、黄某某(均已起诉)、邓某乙(作不起诉处理)、朱某某(在逃)未取得经营汽油的许可,非法经营汽油获利。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份期间,邓某甲从一名绰号“阿狼”(身份不明,在逃)的男子处购买汽油,然后分别存放在自己的住处(廉江市**路**巷**号)和邓某乙的出租屋处(廉江市**街**村一出租屋),并对外进行销售,每升赚取0.5元。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黄某某从邓某甲或邓某乙处购买汽油,后对外进行销售,每升赚取0.5元。邓某甲利用自己及其父亲邓某乙、妻子朱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帐号收取向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黄某某等人销售汽油所得的款项。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及黄某某、邓某乙,并在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处扣押到汽油2桶,在邓某乙处扣押到汽油7桶和空汽油桶11个,在邓某甲住处扣押到汽油10桶和空汽油桶13个。经称量及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处扣押的汽油共30升,辛烷值为92.9;在邓某乙处扣押的汽油共150升,辛烷值为92.8;在邓某甲处扣押到汽油共200升,辛烷值为92.8;上述汽油共价值2557.4元人民币。
经统计,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数额达9万多元人民币,获利8000多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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