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邓某乙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被不起诉人邓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与邓某丙兄弟二人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并倒地。在二人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乙见到丈夫邓某丙被打,随后拿来木棍殴打邓某甲的背部。经鉴定,邓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邓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协议,由邓某甲方赔偿邓某丙方5000元,邓某丙方赔偿邓某甲8000元,双方互相谅解对方,表示不再追究邓某甲、邓某乙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邓某甲、邓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邓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名被不起诉人为邻里纠纷引起犯罪行为,二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均为初犯,且双方案发后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邓某甲、邓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