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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邓某乙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6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在乐东县**镇**村林某某家院子内,因打扑克牌之事发生争吵并推拉扯直至互殴。现场的蔡某某见此便拨打邓某甲胞弟即邓某乙电话告知邓某甲被打之事,随后邓某乙带数名**镇本地男子赶到现场。在看到陈某甲和陈某乙后,邓某乙等人便伙同邓某甲冲上前对陈某甲、陈某乙实行围殴打,陈某乙当场挣脱逃开,陈某甲在巷子内被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用拳头围殴打倒地。见此,旁边的陈某丙上前将陈某甲扶上电动车欲将其送往佛罗镇卫生院时,邓某甲、邓某乙等人见状又继续冲上前将陈某甲打倒在地后离开现场,随后陈某丙将陈某甲送往医院抢治。

经乐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公(司)鉴(法医)字[2019]B-172号鉴定意见,陈某乙伤势为轻微伤;根据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890号鉴定意见,陈某甲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邓某甲、邓某乙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悔罪认罪表现,并均愿意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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