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搭载姑姑邓某乙)由宁南县城往**乡**村**组行驶,到达**村**组**家羊圈处后,邓某甲在倒车时将下车后站在车尾的邓某乙撞出路面掉到公路坎下,随后云**号小型轿车也驶出路面并向下滑行到公路坎下25米处山坡上,造成邓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邓某甲受轻微伤,云**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0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邓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因其具有案发后积极救治死者,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并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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