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酒后驾驶贵******“福特”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雨花路与学海路交叉路口以南100米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邓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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