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大专,中共党员,陕西省**公司**分局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0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0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酒后驾驶陕U****6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血醇浓度为175.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审查期间,邓某甲提交了悔罪书、邓某甲家属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邓某甲父亲邓某乙身患脑梗死(双侧)长期打针吃药,母亲宋某某颈椎、腰椎病变,奶奶韩某某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邓某甲为家庭唯一孩子,负担照顾家庭的重任。2020年10月29日晚吃饭期间,邓某甲接其父邓某乙电话,说其不舒服,经思想斗争后,邓某甲心系父亲身体,故明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机动车返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邓某甲行车时间段车流量较小,未造成损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邓某甲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到案发原因特殊,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邓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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