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晚,邓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韦某甲、韦某乙、梁某甲、邓某乙、吴某某、梁某乙在“**”休闲阁五楼右边其住的房内吸食冰毒,被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当场查获,并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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