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外号“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户,于2019年10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日、12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指使侯某某与另外五名男子在城阳区**处,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并砸坏被害人所驾驶的福田货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玻璃、后视镜及中华轿车前挡风玻璃、驾驶室门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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