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依法将本案改变定性为赌博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和邓某乙,二人共同租用罗某某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127号的房子,购买并摆设了四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6月26日,二人共计获利37000余元。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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