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区**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邓某甲,同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邓某甲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邓某甲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邓某甲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被害人陆某某为其员工。2016年6月7日,陆某某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左手食指受伤,经劳动部门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陆某某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日依法对****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4台某某查封。后邓某甲经营不善,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邓某甲明知财产已被查封,仍将法院已查封的设备进行抵债。2018年8月,因机器已变卖无法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2月27日,邓某甲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判决、裁定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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