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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5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2月4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8日至9月22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上半年开始,刘某某、邓某乙(另案处理)为从事利用时时彩诈骗犯罪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银行取款,2017年10月份,陕西西安的被害人被骗30余万元后报警,陕西西安市临潼警方于2017年11月份抓获邓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把骗得的30万元转账给系邓某乙哥哥的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要其用于退赃给公安机关,以减轻对邓某乙的处罚,但邓某甲得到这笔钱后,用于各种开支,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催缴,退赃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收集和获取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邓某甲明知涉案的30万元系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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