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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其母亲经营的车间门口时看见被害人邓某乙与其母亲争吵,之后被害人邓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邓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分别用拖把棍和扫把棍互殴。造成被害人邓某乙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邓某甲造成轻微伤。邓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邓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邓某乙已签自愿和解协议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案件为被害人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邓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经鉴定邓某甲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为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社会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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