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去到被害人邓某乙在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的住房,因土地纠纷引发口角。随后双方走出住房外面一处空地发生继续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邓某甲致使邓某乙的眼部以及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邓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邓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伤情鉴定;(6)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有自首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邓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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