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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乙、陆某某商量开设以“赌甲甲”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两人把场地选定在鹿寨县**镇**村**屯河边蒙某某果园里,并准备好用于赌博的玉米籽、摊板、扒棍等工具,定好进入赌场赌仔需每人交50元的“扫地费”(入场费,下同),两人平分收到的“扫地费”。至1月中旬,两人联系赌仔进场赌博。后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加入成为赌场股东,商定把收到的“扫地费”按8份分,邓某乙、陆某某、张某某三人各分2份,其他两人各分1份。后来把赌场换到肖某某的树山地开了10多天,之后换到**屯一高速公路桥底荒地开了3至5天。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加入成为赌场股东约一个月,商定把收到的“扫地费”按8份分,邓某乙、陆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分5份,其他三人各分1份。至2020年3月中旬,邓某乙、陆某某等人再把赌场换回到蒙某某果园里供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等赌仔进行赌博,直至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民警查获。邓某乙、陆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时间长达3个多月,共收到赌仔的“扫地费”约10万元。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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