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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涉嫌诈骗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住蕉岭县**镇**路**街**号,群众,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本案一次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11月25日将本案二次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明知邓某乙(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于2020年5月24日至27日间,分别驾车载邓某乙到梅县区石扇镇、蕉岭县蓝坊镇、蕉岭县蕉城镇、梅县区224省道官丁坪一砖厂附近架设“卡酷”设备,供上家(无法查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2020年5月26日,邓某甲驾车载邓某乙到蕉岭县蕉城镇**村架设设备供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561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蕉岭县公安局认定邓某甲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邓某甲主观上明知邓某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交通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邓某甲被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部由本院予以发还。

被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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