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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6********,汉族,文盲,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趁天黑溜进仪陇县**镇**村**组被害人邓某乙家中,将放置在邓某乙家一楼楼梯间冰箱内的猪脚杆肉盗走。经认定,该猪肉市场价格为103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将被盗物品返回于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邓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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