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乳业临时工,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2日至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号其前夫张某甲家中,先后四次盗窃人民币共96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村**号其前夫张某甲(男,36岁,顺义区人)家中,先后四次盗窃张某甲及其母亲董某某(女,68岁,顺义区人)放置于此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600元。后邓某甲将窃取钱款交予其与张某甲的大女儿张某乙用于挥霍。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被民警查获。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某甲及董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明邓某甲于2019年4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先后四次窃取张某甲及董某某放置于家中的钱款共计9600元;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其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于2018年1月离婚,后二人于2018年10月再次共同生活;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将窃取钱款交予其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大女儿张某乙用于挥霍;
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的弟弟邓某乙已将相关钱款归还,被害人张某甲及董对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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